鍋爐CE認證-PED(2014/68/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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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是將鍋爐作為一個組合件來定義的,組合件在PED中有嚴格的定義,它一定是滿足以下的條件:
1.兼容性,即各個設備之間相互連接、兼容、形成一個整體;
2.有功能性,即該系統能達到一個特定的功能,并具備可操作性,
3.整體性,即所有部件對組合件的功能和安全保護來說都是必須的;
4.該組合件是被一個制造商組合完成的,該制造商負責將組合件投放至歐盟市場并且提出對組合件進行整體符合性*評估的程序。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不管該組合件的組裝工作是在制造商的車間還是用戶現場完成,都屬于組合件的定義。
歐盟對鍋爐的小范圍定義如下。包括以下所有的壓力部件:
-從給水進口(包括進水閥)到蒸汽或熱水出口(包括出口閥,如無出口閥,則為出口集箱下游的個環焊縫或法蘭)。包括不能用一個切斷閥將之與主系統隔離的過熱器,省煤器以及內部連接的管道。
-與上述關聯的安全附件和到鍋爐下游個切斷閥為止(包括該閥門)的管道系統,如排水管道,降溫蒸汽排放管道等。
上述鍋爐應該作為一個整體組合件統一由一家對該鍋爐負責的制造商或業主來施打CE標記
對于可以與主系統隔離的過熱器,省煤器,再熱器"以及相互連接的管道不在上述鍋爐組件的范圍內,它們可以單獨認證并施打CE標記,制造商也可以選擇與主系統一并施打同一個CE標記。
供水管道和燃油供應管道同樣不在上述鍋爐組件的范圍內,它們既可以單獨認證并施打CE標記也可以選擇與主系統一并施打同一個CE標記。
鍋爐在PED指令中,可依據相關技術參數將其劃分為|類、I類、川類、I類四個風險等級,根據PED指令附錄II的Table 5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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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1.火或其他方式加熱
2.預期用途:蒸汽或者超熱水>110℃C
3.體積>2L
4.所有壓力鍋(對壓力鍋的設計必須進行至少相當川類 中任何一種模式的符合性評審)
各類別認證模式:
Categoryl= Module A
Category ll= Module A2, D1,E1
Category lll = Module B+D, B+F, B+E, B+C2,H
Category IV = Module B+D, B+F, G, H1
鍋爐一般4類較多,批量出口的可做B+D, B+F, H1模式,單臺出口的可做G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