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CE 認證中的壓力設備指令(PED)是一項重要的指令,旨在確保壓力設備的安全性并減少貿易技術壁壘。
PED 指令全稱為“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即《歐盟壓力設備指令》。指令實施于 1998 年 5 月 29 日,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進行過修訂。該指令適用于新制成的、用于承受最大凈壓力超過 0.5 個大氣壓的固定式壓力設備。
PED 指令規定了所有要進入歐盟市場的最大許用壓力大于 0.5bar 的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和符合性評定都要滿足本指令的要求。承壓設備包括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和壓力附件等。例如,壓力容器指盛裝流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空間,像儲罐、換熱器、塔器等;管道是用于輸送流體的管道元件,聯結成一個壓力系統,如蒸汽管道、化工工藝管道等;安全附件是設計用于防止承壓設備超出允許極限的裝置,如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等;壓力附件是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壓的殼體,如閥門、過濾器、流量計等。
壓力設備 CE 認證(PED 指令)有不同的要求。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以及進行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PED 指令涵蓋的標準眾多,如 EN 378-1: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基本要求、定義、分類和選擇規范》、EN 3782 :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設計、建造、檢驗、標志及文件》、EN 378-3 :2《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安裝地點和人員保護》、EN 378-4 :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運行、維護修理和恢復》、EN 473 :28《無損檢驗 — 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和證書 — 一般原則》、EN 583-1 :1998《無損檢驗.超聲波檢驗.一般規則》、EN 583-5 :2《損檢驗.超聲波檢驗.不連續性檢驗的特征和尺寸測量》、EN 1252-1 :1998《低溫容器.材料.溫度低于 -8℃時的韌度要求》、EN 1252-2 :21《低溫容器.材料.溫度在 -8--2 度的韌度要求》、EN 1289 :1998《焊接的無損檢驗.焊接的超聲波探檢驗.驗收等級》、EN 1291 :1998《焊縫的無損檢驗.焊縫的磁粉檢驗.驗收等級》、EN 1349 :2《工業工藝控制閥》等。
PED 指令側重于產品生產環節,目的是保障安全和減少貿易技術壁壘。對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罐車、氣瓶等),由于是在歐洲境內移動,與相應歐盟指令配套的 EN 標準涵蓋了設計、制造、使用、充裝、定期檢驗等全過程。大多數壓力設備必須由歐盟認可機構(NB)發證。
綜上所述,歐盟 CE 認證中的 PED 指令對壓力設備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提出了嚴格要求,并通過一系列標準確保壓力設備的安全性和質量。
PED指令全稱為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即壓力設備指令。指令實施于1998年5月29日,舊指令97/23/EC于2016年7月被新指令2014/68/EU強制取代。此次修訂有兩大關鍵因素:一是目前PED關于流體組別的分類依據將從2015年起被新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正式取代;二是“新立法框架”旨在精簡和簡化承壓設備的上市規則,降低企業的守法成本。新版PED已于2014年7月27日刊登在歐盟官方公報,20天后生效,目前處于“試運行”階段。在此期間各成員國必須引用其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以賦予該指令法律效力。2014/68/EU的第13條試運行截止日期為2015年,適用日期自2015年起;其他條款試運行截止日期為2016年,適用日期自2016年起。
PED指令適用于最大允許壓力大于0.5 bar表壓的壓力設備和組件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包括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和壓力附件。并非所有壓力設備都包含在該指令中,因為可移動壓力設備指令和簡單壓力容器指令都涵蓋了某些設備和產品,這些設備和產品的加壓危害相對較低。這些可能包含在其他指令中,例如機械設備指令、ATEX指令、低電壓指令或電磁兼容性指令。PED指令(最新的指令號2014/68/EU),適用于最大允許壓力PS超過0.5 bar的承壓設備及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承壓設備包括壓力容器、管道、壓力附件、安全附件和裝置等5大類。例如,壓力容器是設計和制造裝載壓力流體的殼體,包括與其它設備相連時的第一個接頭,一個容器可由一個以上腔體組成,如儲罐、換熱器、塔器等;管道用于輸送流體的管道元件,聯結成一個壓力系統,包括管子或由管子、管件、膨脹節、軟管或其它承壓元件組成的管系,由管子組成的用于冷卻或加熱空氣的熱交換器可視為管道,如蒸汽管道、化工工藝管道等。
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并帶有CE標志和其他信息。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并帶有指定的標記(但不帶有CE標志)。PED指令附錄I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內容有設計(例如強度、可靠性)、加工(例如組件的加工)、檢驗(例如壓力試驗、驗收)、標記/驗收標識(制造廠商的驗收標識)、運行指南、材料(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獲得歐洲材料批準書的材料、通過特殊評估的材料)。壓力設備指令適用于向大多數歐洲國家銷售的壓力設備的制造商(可能包括進口商、供應商或授權代表)。壓力設備的定義包括容器、管道、安全附件或壓力附件。一旦滿足指令要求,便可在產品上應用CE標記。壓力設備指令涵蓋產品類型包括植物容器、加壓儲存容器、工業管道、換熱器、殼管式和水管式鍋爐、鍋爐、蒸汽發生器、安全裝置和壓力配件等。未涵蓋的產品有壓力設備指令僅適用于零部件和子組件,不適用于在用戶的監督和責任下現場組裝壓力設備的情況,如工業安裝中。其他排除包括軍事用途的設備和運輸中使用的設備,也排除了表現出極小潛在危險的設備,但該設備屬于另一種CE標志指令的范圍之內,如機械指令。還排除了用于通過公路、航空、海運或鐵路運輸液體的容器,它們屬于另一個稱為“可移動壓力設備指令”的指令。
壓力設備CE認證(PED指令)標準有EN 378-1: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基本要求、定義、分類和選擇規范)、EN 3782 :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設計、建造、檢驗、標志及文件)、EN 378-3 :2(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安裝地點和人員保護)、EN 378-4 :28(制冷系統和加熱泵規范.安全性和環境要求:.運行、維護修理和恢復)、EN 473 :28(無損檢驗—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和證書—一般原則)、EN 583-1 :1998(無損檢驗.超聲波檢驗.一般規則)、EN 583-5 :2(損檢驗.超聲波檢驗.不連續性檢驗的特征和尺寸測量)、EN 1252-1 :1998(低溫容器.材料.溫度低于-8℃時的韌度要求)、EN 1252-2 :21(低溫容器.材料.溫度在-8--2度的韌度要求)、EN 1289 :1998(焊接的無損檢驗.焊接的超聲波探檢驗.驗收等級)、EN 1291 :1998(焊縫的無損檢驗.焊縫的磁粉檢驗.驗收等級)、EN 1349 :2(工業工藝控制閥)等。
PED指令側重于產品生產環節,目的是保障安全和減少貿易技術壁壘。該指令規定了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滿足涵蓋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滿足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并帶有CE標志和其他信息。對于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也要求具備安全性并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PED指令對壓力設備進行分類,根據不同類別有不同的合格評定程序和要求,確保設備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同時,PED指令采用一體化的管理方式,隨承壓設備風險程度的加深采用更為嚴格的合格評定模式,同一風險分類產品的制造商在合格評定程序模式的選擇上更為靈活。例如,制造商可根據產品類別進行內部生產控制、型式試驗、質量保證、產品檢驗等合格評定程序,以確保批量生產的一致性,提供產品和經濟經營者的識別要素,提供用戶說明和安全信息,制定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等。PED指令的實施,使制造商能夠滿足歐盟任何成員國的批準要求,并且在其他任何國家/地區銷售商品時都不必重復此過程,實現了一種法律結構,使壓力設備可以在整個歐盟范圍內制造和銷售,從而減少了貿易技術壁壘。
歐盟ce認證中的ped指令在壓力設備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通過明確的實施時間和修訂情況,不斷適應新的法規和市場需求。其適用的壓力設備范圍廣泛,對不同類型的壓力設備有具體的要求,并涵蓋了一系列的標準,以確保壓力設備的安全性和質量。同時,PED指令采用多種方式保障安全和減少貿易技術壁壘,為歐盟市場上的壓力設備提供了統一的規范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