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出臺《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EU) 2023/988,GPSR已于2023年6月13日生效,將自2024年12月13日起全面實施。
除以下8類產品外,GPSR適用于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大部分產品,無論是全新的、二手的、維修的還是翻新的。
GPSR的出臺實現了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從指令到法規層級的提升,該法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直接生效,而無需轉化為成員國本國立法后再采用,保障了GPSR更強的法律效力以及在歐盟全境實施該法時各成員國行動的協調一致和高效性。
2001年,歐盟通過《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起全面實施。法規背景
GPSD提出了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約束產品的安全性做出了基本規定。
GPSD出臺20多年來,由于科學技術不斷更新迭代,尤其是以線上銷售為代表的新興消費模式的迅猛發展,早已無法滿足當前的社會發展需求,導致歐盟在市場監管方面出現了一系列漏洞。
由此,歐盟出臺了GPSR,對線上銷售模式、經濟運營商、產品召回機制等方面制定了更完善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原GPSD將自2024年12月13日起正式廢除。
瑞歐科技將通過3期文章介紹GPSR框架下生產企業、電商企業、電商平臺出口歐盟的合規要求和建議。
本期首先介紹GPSR框架下生產企業合規指南,供相關行業、企業參考。
生產企業在產品投入市場前,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并起草相關技術文件,該技術文件需內部保存10年,并在歐盟官方要求時提供。產品安全和風險評估要求
技術文件中提供的信息量應與產品的復雜程度和生產企業確定的可能風險成比例,至少包含產品安全性相關特征描述,還應酌情包含產品安全性檢測報告結果、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以及為消除和減輕此類風險而需采取的預防措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GPSR特別提到風險評估中要重點關注與新技術相關的產品安全隱患,如數字化產品對用戶(尤其是兒童、老年人等弱勢消費者)心理健康的影響,購物軟件過度收集消費者隱私信息風險等。
GPSR 給出了在評估產品安全性時需考慮的要素清單,包括以下方面:
包括產品設計、技術特征、成分、包裝、組裝說明以及安裝、使用和維護說明; 考慮在該產品將與其他產品一起使用的情況,包括網絡互連狀態; 考慮在其他產品將與該產品一起使用的情況,包括旨在決定、改變或完善待評估產品工作方式的非嵌入式項目的影響; 包括關于兒童年齡適合性的標簽,關于其安全使用和處置的任何警告和說明; 特別是通過評估對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弱勢消費者的風險,以及基于性別差異導致對健康和安全的影響; 不同的產品外觀可能導致消費者以不同于其設計目的的方式使用產品,重點關注仿真食品和設計、包裝或特性對兒童具有較大吸引力的產品; 當產品性質需要時,必要的網絡安全保障功能可以保護產品免受外部(包括惡意第三方)的影響。 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標簽上提供以下信息: 產品類型、批次、序列號或其他產品標識信息; 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郵政地址和電子郵箱地址,以及可聯系的單一聯系點的郵政地址或電子郵箱地址(如和生產企業的地址不同); 當地語言的產品說明和安全警示信息。產品信息披露要求
在產品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的情況下,上述信息也可以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文件中提供。
1. 生產企業應提供公開的溝通渠道 包括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或其網站的專門版塊,以便消費者能夠提交投訴,并將他們在產品方面遇到的任何事故或安全問題告知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應調查所收到的投訴和事故信息,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并建立可供追溯的內部登記冊。 內部登記冊應僅存儲調查投訴所必需的個人數據,只能在調查所需的時間內保存,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存儲超過數據記錄之日起五年。 生產企業根據其擁有的信息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場的產品存在危險時,應: 在“安全門”網站上及時提供旨在提醒消費者的安全信息; 及時向供應鏈中的其他經濟運營商、負責人和在線市場提供商通報發現的任何安全問題; 必要的情況下還應將產品及時撤回或召回,并通過“安全門”通知相應歐盟成員國的市場監管機構。在召回事件中應以清晰明了的方式通知消費者,并至少提供兩種補救選擇,包括維修、更換或適當退款,以提高召回的有效性。 1. 合規生產 對于歐盟協調標準管轄的產品,對照歐盟協調標準要求進行生產。 對于沒有歐盟協調標準約束的產品,應對照GPSR中提到的產品安全評估要求清單,全方位考量產品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生產企業應建立內部合規程序以確保批量生產的產品均符合GPSR的對于產品安全的要求。 GPSR對產品及其相關生產企業的信息披露提出更加嚴格和細致的要求。 生產企業應對照GPSR法規要求,對產品的標簽和包裝信息,以及生產企業自身信息等進行查漏補缺,必要時重新設計產品標簽。 生產企業應建立內部風控程序,確保快速有效地追蹤法規動態并履行相關義務,以及在發生產品風險時可及時做出反應和補救措施。產品安全跟蹤要求
產品安全補救措施
生產企業合規建議
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將產品投放市場,或對產品進行實質性修改的自然人和法人,也被視為生產企業并承擔相應的生產企業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