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廠商需要制定計劃持續地更新性能評估。
2. 性能評估計劃需要包括:
a) 產品的預期使用目的(IVDR法規附件一第三章20.4.1(c));
b) 產品的特征(IVDR法規附件一第二章9節);
c) 產品要測定的被分析物(Analyte)或標記物(Marker)的特征;
d) (經認證的)參考材料或參考測量程序的標識(Identification),以實現計量學上的可追溯性;
e) (明確指定的)目標病人群體,并有明確的適應癥、限制和禁忌癥;
f) 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內容(IVDR法規附件一1至9節),需要有相關的科學依據和分析及臨床性能數據的支持;
g) 檢測方法的具體說明(包括統計工具),如檢測該產品的分析和臨床性能,檢測該產品的局限性和所提供的信息;
h) 對最新文件的描述,包括現有相關標準、通用規范(CS)、指導文件(MDCG)或最佳實踐文件(Best Practice);
i) 參數的指示和說明,(根據最新醫學技術水平)用于確定‘預期目的’和‘產品的分析和臨床性能’的收益風險比的接受度;
j) 對于軟件類產品,(作為其決策基礎的)參考數據庫和其他數據來源的識別和說明;
k) 概括產品開發的不同階段,包括確定科學有效性、分析和臨床表現的順序和方法,包括對里程碑的說明和對潛在接受標準(Potential Acceptance Criteria)的描述;
l) 上市后性能跟蹤(PMPF)的計劃(IVDR法規附件十三);
m) 如果沒有上述內容說明理由;
3. 應明確如何證明科學有效性、分析性能和臨床性能。
4. 對于已有通用規范或其他國際標準(例如WHO國際標準,最佳實踐文件等)的IVD產品,建議嚴格按照其要求進行研究;
5. 對于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提及的參數的描述,包括不可用的解釋。
6. 證明外部研究地點(External Study Sites)的資格(例如用于臨床性能研究)。
7. 必須包括(被廣泛認知為)最先進技術的描述。
8. 如果依據現有設備的臨床證據,需要提供理由說明如何認為該數據是最新的。
9. 性能評估計劃需要是單獨文件包含所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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