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科學有效性應證明某種分析物與臨床狀況或生理狀態的關聯。如果在預期目的中包含多個要求(Claim),可能需要進行獨立的論證。
2. 科學有效性不一定要用從被評估的產品獲得的數據。
3. 對于伴隨診斷產品,科學效性應包括(預期目的中規定的)醫藥產品的支持信息(Supporting Information)。
4. 科學有效性通常可以通過兩種方法獲得數據:科學文獻檢索或臨床/分析性能研究。
5. 對于科學(同行評議/ Peer-reviewed)文獻檢索,廠商必須在科學有效性報告中包括方法論、方案(Search/Doc umentation Protocol)、和文獻審查報告,包括以下可能的數據類型:
a) 經評估的文獻數據(Literature Data);
b) 同行評議的數據(Peer-Reviewed Data);
c) 已發表的臨床數據(如安全和性能總結提供的數據);
d) 主管當局的登記冊和數據庫;
e) 關于測量相同分析物或標記物的設備的科學有效性的相關信息;
f) 產品研發過程中概念驗證研究(Smaller Scale Scientific Studies)的數據;
g) 相關專業協會就產品的安全性、性能、對患者的臨床益處、設計特點、科學性、臨床表現和預期目的的相關共識專家意見/立場;
6. 如果進行概念驗證研究(Proof of Concept Studies)、分析性能研究、臨床性能研究,比如針對新產品,必須提供研究方案(Study Protocols)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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