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電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以下簡稱 EMC)旨在協調歐盟的安全標準。
根據指令 2014/30/EU,進口到歐盟的電器、電氣設備、儀器等的設計和制造方式必須確保其運行期間不會有電磁干擾可能干擾無線電、電信或其他設備。此外,此類設備本身必須能夠在正常的電磁干擾水平下按預期運行。該指令沒有為允許的電磁干擾水平規定任何具體值。
只有完全符合電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 要求的產品才能投放歐洲市場,并貼有合格標志CE。
2014/30/EU 指令涵蓋以下商品:
沒有直接提及屬于指令 2014/30/EU 范圍內的設備。但是,從文本中可以看出,電磁兼容性指令目前涵蓋了所有可能引起電磁干擾的電器和電氣設備。
指令 2014/30/EU 不適用于(根據 EMC 附錄 II):
受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1999 年 3 月 9 日第 1999/5/EC 號指令監管的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打算安裝在飛機上的飛機或設備
旨在發射極低水平電磁干擾的設備,使其無法干擾無線電、電信或其他設備
用于科學目的的設備
根據電磁兼容性指令的產品合格評定程序:
在證明符合 EMC 指令時,可以根據自己的證據和由通知的測試實驗室認證機構進行的歐盟式檢查證書。
因此,制造商或與制造商簽約的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必須:
執行產品分類并確保設備符合指令 2014/30/EU 的要求
編譯技術文檔,包括描述、數據表,最重要的是說明手冊
測試產品樣品并接收測試報告
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以確認設備符合 EMC/任何其他相關 CE 協調法規
正確標記 CE 標志
注意 除制造商外,所有經濟運營商,即進口商、分銷商、歐盟授權代表(如適用),都有責任遵守 EMC 指令的要求。
根據電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的CE 標志
CE 標志應由法規 (EC) No 765/2008 附件 II 中所示的首字母“CE”組成。
CE 標志應貼在設備/產品或其銘牌上,清晰易讀且不可磨滅。
禁止在設備/產品上粘貼可能使第三方對 CE 標志的含義或形式產生誤解的標記、標志和銘文,或兩者兼而有之。設備/產品可貼上任何其他標志,但須不影響 CE 標志的可見度、易讀性和含義。
根據電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 的符合性聲明
設備/產品的名稱和標識,例如,型號、類型、識別號等。
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名稱和地址
設備/產品描述
適用指令/協調標準清單
聲明的簽發地點和日期
負責代表制造商簽署聲明的人員的姓名、職能和簽名。
法定參考
1989 年 5 月 3 日,歐盟通過了第一個管理電氣設備電磁兼容性的指令 89/336/ECC。
其更新版本,即自 2004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的指令 2004/108/EC,在歐洲議會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通過最新版本的電磁兼容性指令(編號為 2014/30/EU)后不復存在。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4 年 2 月 26 日關于協調成員國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的指令 2014/30/EU 是歐盟目前有效的法規。